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41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盡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14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黃盡忠與告訴人 胡進財 為鄰居,其2人因相處不睦而素有嫌隙,黃盡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胡進財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住處外馬路上即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言詞辱罵胡進財,足以貶損胡進財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黃盡忠(下稱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然經審理結果,認本件被告黃盡忠係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胡進財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妨害名譽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附卷足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核與法並無不合。
二、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聲明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被告妨害名譽公訴不受理,固非無見,惟本件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起訴書中即載有「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等語,故於原審所審理範圍中,亦應包含被告涉及恐嚇罪部分。聲請人即告訴人雖於原審程序中與被告就其妨害名譽部分撤回告訴,依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意旨,其撤回告訴效力應不及於恐嚇罪部分,且被告行為涉及恐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原審即不得以撤回告訴為由,逕將被告涉此犯罪部分為不受理判決,而應係另為判決,故原審未就被告所涉恐嚇罪部分為任何判決認定,而係全部諭知不受理,其判決自屬違法,爰請求提起上訴,核尚非無理由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
三、惟按:㈠法院對於提起自訴或公訴之案件,應先為形式上之審理,如經形式上審理後,認為欠缺訴訟之要件,即應為形式之判決,毋庸再為實體上之審理。本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係記載:「黃盡忠與胡進財為鄰居,其2人因相處不睦而素有嫌隙,黃盡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胡進財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住處外馬路上即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言詞辱罵胡進財,足以貶損胡進財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則記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所犯4次公然侮辱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於109年7月24日(指附表編號3部分)於告訴人上開住所外以『殯儀館裡面有地你來看,多一孔都留好了,留了就要給你這個垃圾去住』之言語,另涉刑法第30
5條恐嚇罪嫌云云。惟查,觀諸上開言語前後內容,並未指出有關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未來惡害通知,亦未具體指明將於何時、何地、以如何之方式對告訴人不利之加害內容,核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違,自難遽以該罪責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附表編號3之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且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亦將上開「殯儀館裡面有地你來看,多一孔都留好了,留了就要給你這個垃圾去住」等語,評價為係公然侮辱,並非恐嚇而提起公訴,有起訴書在卷可憑。則上開「殯儀館裡面有地你來看…」等語,係公訴事實之一部分,並非未經起訴,而為起訴效力所及之另一部分犯罪事實。原審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形式上之審理後,肯認檢察官主張係告訴乃論之公然侮辱罪,但因告訴人已撤回其告訴,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無違誤。㈡至上訴書所指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部分,係指裁判上一罪,由於其在實體法上係數罪,而屬數個訴訟客體,僅因訴訟經濟而予以擬制為一罪,因此被害人本可選擇就該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訴追,被害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應不及於全部。核與本件係單純一罪(指附表編號3部分)不同,無從比附援引。㈢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2及編號4部分,並未指出原判決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有何不當。從而原審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核無違誤,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妮庭附表:
┌───┬─────────┬───────────────┐│編號│時間│侮辱內容│├───┼─────────┼───────────────┤│1│109年7月16日│「這個畜牲」、「你這個畜牲」│││上午5時至6時間││├───┼─────────┼───────────────┤│2│109年7月18日│「你這個垃圾,大垃圾。叫一台垃│││上午5時至6時間│圾車把你帶去焚化爐化一化」、「││││實在跟我舅子說,這個垃圾非常感││││謝你」、「你這個垃圾說假話都在││││害人」│├───┼─────────┼───────────────┤│3│109年7月24日│「你這個垃圾喔」、「你老婆說要│││上午5時至6時間│我不要理你這個垃圾,我說你垃圾││││」、「殯儀館裡面有地你來看,多││││一孔都留好了,留了就要給你這個││││垃圾去住」、「是說我丈人隨便一││││支腿毛就比你這個垃圾多財產多很││││多」、「說人垃圾,自己才是垃圾││││,怎麼說都不知道丟臉」、「你這││││個垃圾人,只是要害人而已,作死││││要害人」、「我垃圾忠,你大型垃││││圾胡,自己垃圾還不知道丟臉,還││││敢說人」│├───┼─────────┼───────────────┤│4│109年7月30日│「畜牲罵人;你畜牲畜牲到這種型│││上午5時至6時間│」、「畜牲你講4000元,我要是││││有還要如何」、「你這個畜牲話也││││說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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