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32號抗告人 連恒良 應受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鴻耀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本院110年度再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李育信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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