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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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OscarWang(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均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扣案疑似含有毒品之郵票5張,均送鑑定結果:經檢視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2張,均確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第二級毒品MDMA及麥角二乙胺(LSD)、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採樣檢品均已檢驗用罄,僅剩郵票3張;扣案疑似含有毒品之郵票10張,均送鑑定結果:經檢驗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3張,均確含第二級毒品LSD,採樣檢品均已檢驗用罄,僅剩郵票7張;扣案疑似含有毒品之紙片10片,均送鑑定結果:經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LSD,採樣檢品均已檢驗用罄,僅剩紙片8片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7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723509420號函、同年8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723516590號函及同年9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723211000號函各1份在卷可查,故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均為違禁物,自各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又本件扣案之郵票5張、郵票10張、紙片10片,均係自荷蘭寄送運輸至臺灣,收件人姓名為被告OscarWang,收件地址為嘉義市○○路○○巷○○號10樓之3,有信封影本1份存卷可參,因本件查無涉案之人,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月5日以108年度他字第36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簽呈1份在卷可考,故無從得知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而無從送達給本件被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表:
┌──────────────────────────┐│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第二毒品MDMA及麥角二乙胺(LSD││)、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郵票3張,及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之郵票7張、紙片8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