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聲請人陳完即 陳秉鉞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秉鉞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分配協議書正本。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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