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子○○癸○○乙○○○庚○○壬○○丙○○○己○○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子○○、癸○○、乙○○○、庚○○、壬○○、丙○○○、己○○、辛○○應於繼承 賴賢 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戊○○連帶負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戊○○及被告子○○、癸○○、乙○○○、庚○○、壬○○、丙○○○、己○○、辛○○於繼承賴賢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戊○○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以訴外人賴賢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及2,000,000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約定借款期限均自97年11月28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約定利息均按年利率2.21%計算,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嗣訴外人賴賢於98年5月11日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等均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是故,繼承人即被告子○○、癸○○、乙○○○、庚○○、壬○○、丙○○○、己○○、辛○○等8人對於被繼承人賴賢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詎料被告自98年11月30日起即不依約定日繳納滯欠本息,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戊○○應給付原告4,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子○○、癸○○、乙○○○、庚○○、壬○○、丙○○○、己○○、辛○○應於所得被繼承人賴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戊○○陳稱: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沒有意見等語。
四、被告子○○、癸○○、乙○○○、庚○○、壬○○、丙○○○、己○○、辛○○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戶籍謄本等為證,且為被戊○○所不爭執,而被告子○○、癸○○、乙○○○、庚○○、壬○○、丙○○○、己○○、辛○○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戊○○給付4,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子○○、癸○○、乙○○○、庚○○、壬○○、丙○○○、己○○、辛○○應於繼承賴賢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戊○○連帶負清償責任,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秀吉附表: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本金金額(新台│利息起算日(│年利│違約金起算日││號│幣)│起至清償日止│率│(起至清償日││││)││止)│├─┼───────┼──────┼──┼──────┤│1│2,000,000元│98年11月30日│2.21│98年12月31日│││││%││├─┼───────┼──────┼──┼──────┤│2│2,000,000元│98年11月30日│2.21│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