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譚瑋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甄 間請求確認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譚瑋旻對於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