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7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里○鄰○○路45之3號,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參,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台北市○○路○段3之1號209室」為立法院所在,僅係被告辦公室所在地,並非其住居所。另據原告所陳述,被告涉嫌掌摑原告之臉部,致原告臉部受傷之侵權行為地是在瑞士日內瓦,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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