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7月,於民國94年5月16日送監合併執行1月6月,現在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故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⑴2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3年度桃簡字第1242號判決、93年度桃簡字第138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74
3號判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第97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⑵⑶案件嗣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⑴案件接續執行,於94年5月16日入監執行,現在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5年7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50028106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5年11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5年11月3日,亦有台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 修正後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