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乙○○
現於台灣新竹監獄執刑中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4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2月2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