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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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成麟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
沈妍伶 律師 丁中原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改定報到地點及時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成麟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每日應改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到,報到之時間為每日上午6時至24時之間。
理由
一、被告吳成麟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裁定限制住居在上開戶籍地,並應於每日20時至22時向戶籍地址派出所報到;若有違反,依法再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成麟於100年4月16日下午遵期至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報到時遭不明人士毆打,人身安全蒙受重大威脅,因北投分局警力較為充沛,爰請求改定本件報到地點為北投分局,另請考量被告前均有遵期報到,亦無逃亡之虞,賜准減少報到次數等語。
三、本院審酌被告人身安全、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之確保及避免影響被告等生活作息,著裁定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報到地點更改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另被告每日應向北投分局報到之時間則放寬為:每日上午6時至24時之間,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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