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4號上訴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陳良濬 訴訟代理人 王啟恒
李劍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鐘玉蘭 等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657萬1,846元,應徵裁判費99,2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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