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聲請人 黃國政 代理人 黃國揚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劉聰賢 (亡)關係人被指定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 李良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劉聰賢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有關「83年『11』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3年『10』月『29』日」;理由欄第三項第四行至第五行中關於「83年『11』月『4』日以『93』年度亡字第『39』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83年『10』月『29』日以『83』年度亡字第『39』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