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0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柏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501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阮柏睿各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阮柏睿於民國98年11月間某日,見報載小廣告應徵工作,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古經理」、「胡經理」之成年男子其等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係專門以應徵工作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詐騙集團,竟貪圖每收取一個金融帳戶可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而與自稱「古經理」、「胡經理」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自由時報刊登徵聘司機之廣告,向應徵者誆稱:需先繳交所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供客戶匯款、薪資轉存或徵信使用,致 朱毅 家、邱 献忠 、 謝秉蒼 依上開報紙廣告聯絡求職後,各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方法,交付履歷表、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予阮柏睿後,阮柏睿再以電話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將所收取之金融帳戶資料持往臺中市○○○路與黎明路口之空軍1號客運站,寄往空軍1號桃園縣中壢站,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每份金融帳戶資料1000元之酬勞,以前揭空軍1號寄送方式交付阮柏睿。該詐欺集團成員收到金融卡後,再以電話與 朱毅家 、 邱献忠 、謝秉蒼聯絡並詢問金融卡密碼後,做為詐欺匯款帳戶之用。嗣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 劉建輝 等人,於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遭該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方式詐欺,致劉建輝等人各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朱毅家、謝秉蒼遭詐取之前揭帳戶內,並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阮柏睿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朱毅家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09900號卷第60至63頁)、邱献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09900號卷第79至82頁)、謝秉蒼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09900號卷第97至101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968號卷第9頁)、劉建輝、 林仲億 、 陳茂雄 、 洪志慶 、 陳信儒 、 趙如玉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12號偵查卷第5、6、10、11、17、18、
27、28、37、38、45、46頁)、 江聖杰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16號偵查卷第11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968號卷第
10、11頁)、 曾勢 竣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偵字第1563號偵查卷第5至7頁、第52至54頁)。
㈢、被害人 何銘銓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09900號刑案偵查卷第74、7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98年12月22日中管字第0982104878號、99年1月18日儲字第0990006042號函暨所附具之被害人朱毅家帳戶立帳申請書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12號偵查卷第52至56頁、100年度偵字第10501號偵查卷第125至130頁)、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99年2月1日一沙鹿字第00022號函暨被害人邱献忠開戶基本資料及98年10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09900號刑案偵查卷第85至96之1頁)、聯邦商業銀行99年1月7日(99)聯銀中字第2號函暨謝秉蒼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2月份往來明細資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16號偵查卷第13至20頁)、被害人劉建輝所提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簿交易明細影本(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12號偵查卷第6頁)、被害人林仲億所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12號偵查卷第12頁)、被害人陳茂雄所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2712號偵查卷第19頁)、被害人洪志慶所提出之網路ATM交易明細列印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12號偵查卷第29頁)、被害人陳信儒所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12號偵查卷第39頁)、被害人趙如玉所提出之中國信託網路ATM交易成功通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12號偵查卷第47頁)、被害人 曾勢竣 所提出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09900號刑案偵查卷第108頁)、被害人江聖杰所提出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紙(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09900號刑案偵查卷第109頁)、本院99年度簡字第428號刑事判決、本院99年度易字第1641號刑事判決各乙份(附於本院審理卷)在卷可參。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阮柏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參照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判例、94年度臺上字第5266號、96年臺上字第4519號等判決意旨)。又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6年度臺上字第1304號判例參照)。被告阮柏睿受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不詳、自稱「古經理」、「胡經理」等人指示,向被害人朱毅家、邱献忠、謝秉蒼三人取得金融帳戶資料,並將該資料依指示寄予詐騙集團使用,致後續詐騙集團於實行詐騙行為時,有上開金融帳戶供其等利用,而有被害人 陳建輝 等人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則實已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負責取得詐騙所用帳戶及寄送之),確屬共同正犯。
㈢、被告阮柏睿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詐欺取財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阮柏睿年紀尚輕,本應循正途獲取穩定之經濟收入,然不思以正當途徑謀生,而貪圖小利,為詐騙集團收取、寄送金融帳戶,造成被害人等之損害,實不足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於本案犯罪之角色分工及加入詐欺集團時間非長,以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㈤、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被害人曾勢竣部分,關於詐欺時間(匯款時間)欄之98年12月13日凌晨0時58分許,被害人曾勢竣遭詐欺匯款金額2萬9999元部分【即(1)部分】,其認定犯罪之依據係被害人曾勢竣所提供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乙紙(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09900號刑案偵查卷第108頁),惟該明細表之轉入帳號非被害人謝秉蒼之聯邦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銀行之銀行代號為803,該明細表轉入之銀行代號係805),且依聯邦商業銀行99年1月7日(99)聯銀中字第3號函暨所附具之被害人謝秉蒼上揭帳戶98年12月份往來明細資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16號卷第13至20頁),其上亦無被害人曾勢竣匯入前揭款項之資料,有該往來明細在卷可參,則起訴書所載有該筆款項匯入,尚有誤會,此部分為犯罪事實之減縮,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被詐取之對│取得帳戶之方式│主文││││象及其帳戶│││├──┼─────┼─────┼───────────────────┼─────────┤│1│民國98年12│朱毅家之中│阮柏睿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在自由時報刊登│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月4日13時│華郵政股份│廣告徵聘司機,嗣朱毅家依該廣告打電話應│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許,在臺中│有限公司臺│徵司機,該集團成員自稱「古經理」,向朱│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市中區公園│中東興路郵│毅家誆稱需提供1個帳戶以方便客戶匯款,│付,處有期徒刑參月│││路之「全家│局0000000-│致朱毅家陷於錯誤,依對方之指示,在左列│,如易科罰金,以新│││便利超商」│0000000號│時間、地點,交付其申設之左列存款帳戶存│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存款帳戶│摺影本、金融卡予自稱「古經理」助理之阮│。│││││柏睿收取後,寄送至空軍1號客運桃園中壢││││││站,嗣由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詢問朱毅家該金││││││融卡密碼。││├──┼─────┼─────┼───────────────────┼─────────┤│2│98年12月11│邱献忠之第│阮柏睿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在自由時報刊登│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日17時許,│一銀行沙鹿│廣告徵聘司機,嗣邱献忠依該廣告打電話應│己不法之所有,以詐│││在臺中市西│分行422502│徵司機,該集團成員自稱「古經理」,向邱│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區○○○路│95639號存│献忠誆稱需提供1個帳戶以方便客戶匯款,│付,處有期徒刑參月│││「SOGO百貨│款帳戶│致邱献忠陷於錯誤,依對方之指示,在左列│,如易科罰金,以新│││」前││時間、地點,交付其申設之左列存款帳戶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融卡,予自稱「古經理」助理之阮柏睿收取│。│││││後,寄送至空軍1號客運桃園中壢站,嗣由││││││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詢問邱献忠該金融卡密碼││││││。││├──┼─────┼─────┼───────────────────┼─────────┤│3│98年12月11│謝秉蒼之聯│阮柏睿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在自由時報刊登│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日晚上7時│邦銀行臺中│廣告徵聘司機,嗣謝秉蒼依該廣告打電話應│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至7時20分│分行004500│徵司機,該集團成員自稱「胡經理」,向謝│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許,在臺中│354741號存│秉蒼誆稱需提供1個帳戶以方便客戶匯款,│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市西區臺中│款帳戶│致謝秉蒼陷於錯誤,依對方之指示,在左列│,如易科罰金,以新│││港路「長榮││時間、地點,交付其申設之左列存款帳戶存│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桂冠酒店」││摺影本、金融卡予自稱「胡經理」助理之阮│。│││門口││柏睿收取後,寄送至空軍1號客運桃園中壢││││││站,嗣由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詢問謝秉蒼該金││││││融卡密碼。││└──┴─────┴─────┴───────────────────┴─────────┘【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詐欺方式│主文││││匯款時間)│││├──┼───┼─────┼───────────────────┼─────────┤│1│劉建輝│98年12月6│阮柏睿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日18時33分│上佯稱拍賣物品而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許│實拍賣訊息,致劉建輝瀏覽該網頁後,信以│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下標購買,於左列時間│付,處有期徒刑貳月│││││依對方指示匯款6200元至朱毅家前開中華郵│,如易科罰金,以新│││││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東興路郵局存款帳戶內│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何銘銓│98年12月6│阮柏睿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不│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日│實拍賣訊息,致何銘銓瀏覽該網頁後,信以│己不法之所有,以詐│││││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下標購買,於左列時間│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依對方指示匯款1萬1000元至朱毅家前開中│付,處有期徒刑參月│││││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東興路郵局存款帳│,如易科罰金,以新│││││戶內。│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林仲億│98年12月6│阮柏睿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日21時51分│上佯稱拍賣物品而刊登販售Wii主機之不實│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許│拍賣訊息,致林仲億瀏覽該網頁後,信以為│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真而陷於錯誤,遂下標購買,於左列時間依│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對方指示匯款4000元至朱毅家前揭中華郵政│,如易科罰金,以新│││││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東興路郵局存款帳戶內。│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陳茂雄│98年12月6│阮柏睿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日22時14分│上佯稱拍賣物品而刊登販售XBOX遊戲機主機│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許│之不實拍賣訊息,致陳茂雄瀏覽該網頁後,│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下標購買,於左列│付,處有期徒刑貳月│││││時間依對方指示匯款5100元至朱毅家前揭中│,如易科罰金,以新│││││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東興路郵局存款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戶內。│。│├──┼───┼─────┼───────────────────┼─────────┤│5│洪志慶│98年12月6│阮柏睿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日22時28分│上佯稱拍賣物品而刊登販售王品禮券之不實│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許│拍賣訊息,致洪志慶瀏覽該網頁後,信以為│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真而陷於錯誤,遂下標購買,於左列時間依│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對方指示匯款9800元至朱毅家前揭中華郵政│,如易科罰金,以新│││││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東興路郵局存款帳戶內。│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陳信儒│98年12月6│阮柏睿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日22時43分│上佯稱拍賣物品而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許│實拍賣訊息,致陳信儒瀏覽該網頁後,信以│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下標購買,於左列時間│付,處有期徒刑貳月│││││依對方指示匯款6600元至朱毅家前揭中華郵│,如易科罰金,以新│││││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東興路郵局存款帳戶內│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趙如玉│98年12月7│阮柏睿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日凌晨0時│上佯稱拍賣物品而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己不法之所有,以詐││││37分許│實拍賣訊息,致趙如玉瀏覽該網頁後,信以│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下標購買,於左列時間│付,處有期徒刑貳月│││││依對方指示匯款3500元至朱毅家前揭中華郵│,如易科罰金,以新│││││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東興路郵局存摺帳戶內│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江聖杰│98年12月12│阮柏睿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雅虎奇摩聊天室│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日23時27分│及MSN即時通向江聖杰佯稱提供援交服務,│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許│與江聖杰相約見面,待江聖杰赴約後,再以│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電話向江聖杰誆稱需以ATM確認是否警察身│付,處有期徒刑參月││││98年12月12│分、ATM系統當機需再匯款云云,致江聖杰│,如易科罰金,以新││││日23時36分│陷於錯誤,遂於左列時間,依對方指示分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許│匯款5000元、4萬9000元至謝秉蒼之聯邦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曾勢竣│98年12月13│阮柏睿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路留言及│阮柏睿共同意圖為自││││日凌晨2時│MSN即時通向曾勢竣佯稱提供援交服務,與│己不法之所有,以詐││││21分許│曾勢竣相約見面,待曾勢竣赴約後,再以電│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話向曾勢竣誆稱需以ATM確認是否警察身分│付,處有期徒刑參月│││││云云,致曾勢竣陷於錯誤,遂於左列時間,│,如易科罰金,以新│││││依對方指示匯款9萬6000元至謝秉蒼之聯邦│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