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6號原告黎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靜郎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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