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告 阮安麗 即 阮氏娟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李北松 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原告不服原判決,依法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