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允誠選任辯護人顏碧志律師被告古豐灯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廖允誠被訴傷害案件,被告古豐灯被訴無故侵入住宅案件,檢察官認其等分別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287條及同法第308第1項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兼被告古豐灯、廖允誠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龔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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