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龍詮 被告 朱月琴
韓俊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27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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