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B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DIDIMERTA
在台地址:桃園市○○區○○○路○號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6年度壢簡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張宏任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