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告訴人王淑子」之姓名部分,應更正為「告訴人 陳淑子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之告訴人姓名,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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