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仲軒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仲軒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更正:「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年籍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仲軒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爰審酌被告於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逾應召期限2日,妨害國家兵員召集之順暢及兵役之管理,暨考量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24號被告何仲軒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仲軒係宜蘭縣後備司令部教育召集之應召員,該司令部於民國105年3月30日,送達何仲軒應於同年5月13日至5月17日,前往宜蘭市金六結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至其位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之戶籍地,由其母親 游麗紅 收受上開教育召集令後,轉交付何仲軒本人收受,詎何仲軒明知應受召集,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屆期未依規定按時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宜蘭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仲軒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母親游麗紅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有宜蘭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陸軍步兵第一五三旅函文、陸軍步兵第一五三旅第三營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陸軍步兵第一五三旅第三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後備軍人行方不明(切出未報)年籍表、宜蘭縣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影本及宜蘭縣後備指揮部教點召歷史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檢察官黃明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蕙如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