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辰洋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華益 訴訟代理人 葉宸榮 、 吳祥瑞 被告 賓吉士 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排除被告之無權占有,及確認原告就地下室停車位有8個使用權存在及其位置與編號,依原告民國103年1月15日具狀陳報該停車位附屬於大港段二小段15655建號,而該建號於原告100年10月3日拍賣取得時,拍定價格依序為新台幣(下同)359,000元、26,000元、26,000元、2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7,000元(計算式:359,000元+26,000元+26,000元+26,000元=4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