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淑美 代理人 蘇盈 ?Y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盧淑美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
5項、第78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盧淑美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中經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製作債權表,通知聲請人依法提出更生方案,嗣聲請人於108年1月8日具狀表示因無履行能力,請求轉為清算程序。是為尊重聲請人程序選擇權,且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項之規定,本院自得為開始清算程序裁定。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項、第78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8年1月23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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