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0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勝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3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勝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14日9時許,在世新大學附近路邊某處,以玻璃球燒烤加熱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107年8月14日1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執行搜索後,當場由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138公克)及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勝恩於108年1月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偵查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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