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35號聲請人 王巧緻
毛乃玉 相對人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來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07年12月20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⒈勞(王巧緻)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6%勞退金)以新臺幣108,224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8年3月1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
」、「⒉勞(毛乃玉)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6%勞退金)以新臺幣85,796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8年3月1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提繳6%勞退金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語,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解紀錄影本為證,並有存摺影本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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