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巨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劉榮譜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榮譜(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3)於民國95年1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劉榮譜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榮譜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自88年1月4日起經列管為查尋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附人口失蹤系統資料、戶籍謄本及相關戶籍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全民健保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堪信失蹤人係於88年1月4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係00年0月00日生,自88年1月4日失蹤計至95年1月4日止,失蹤屆滿7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劉榮譜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