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怡華 代理人 法扶 律師 程光儀 複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複代理人 鄧又輔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之附件一,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附件一關於貳之「清償分配表」欄就債權金額合計【3,117,842】之記載應更正為【3,147,84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附件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