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林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第三人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下稱鴻裕資產公司)債務,嗣聲請人輾轉受讓鴻裕資產公
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欲依民法規定以存證信函對相對
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然對相對人戶籍地寄送之存證信函因
「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宣示判決筆錄、債權讓與聲
明書、存證信函、退回郵件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憑。經本
院囑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派員至相對人戶籍址訪查
,相對人並未居住於其戶籍住所,有該局回函存卷可稽,堪
認相對人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狀屬實。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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