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林郭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素芬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27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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