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秩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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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岡秩易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處罰人   廖振杰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5月29日以108年度岡秩字第18號裁定處以罰鍰確定,因逾期不
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振杰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
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
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同法
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居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前段及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廖振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以108年度岡秩字第18號裁定裁處罰
鍰3,000元確定,其後移送機關於108年7月22日核發執行
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應於該通知送達翌日之10日內完納,該
通知單業於108年8月17日送達於被處罰人位於高雄市○○
區○○街○○號之戶籍地,經與被處罰人同居之伯母收受,有
前開裁定、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被處罰人仍
逾期未完納罰鍰。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
因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3,000元,本院審酌被處罰人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酌以900元
折算1日,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高菁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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