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七四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鄧寶珠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四日高市警三(壹
)分刑字第四七四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鄧寶珠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克來飯店一八0七室
(四)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陳輝鵬 姦宿,代價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男客陳輝鵬之警訊筆錄指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