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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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2號
原   告  華奕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
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
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起訴
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上開
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

二、第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
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
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
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
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
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見參照)。查原告於105年12月20
日以電子傳送之起訴狀上並無原告之簽名或蓋章,且未按應
受送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
,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並於同年1月23日送達至原告所
指定之送達處所即新竹郵局19-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揆之上開裁定意旨,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自不
新竹科學園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
,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書狀之簽名或蓋章、未按被告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於
法即有未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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