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犯罪事實部分並補充:WONIYATI於同年七月二日始被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證據部分並有外勞動態查詢結果一紙附於本院卷內可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