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婚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又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以被告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理由,訴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五三號請求離婚事件繫屬在案。
三、茲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行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自屬有違,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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