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