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七八號
原告 蔡文忠銘嵐 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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