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 周惠竹 被告 馮立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乙紙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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