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高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5,01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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