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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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08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08號,99年3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嗣亦未補提抗告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正榕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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