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度交聲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 年交聲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聲字第五六號
異 議 人 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因酒精濃度過量,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聲明異議人甲○○聲明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
三、經查,異議人甲○○於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經飲酒後酒精濃度過量(經測試結果為每公升零點二六毫克,已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之處罰規定之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仍駕駛JF-一五○九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二八五號前,因鄭仲富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先行撞及陳貴美,尾隨於後之異議人,亦隨之撞及已倒地之被害人,並將之拖曳達三公尺之遠,致被害人因而傷重不治死亡之事實,業據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異議人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之罪嫌,對異議人向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八九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是交通部公路局就聲明異議人前揭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前該規定處罰聲明異議人吊銷執照並永久禁考且科處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罰金,即難認無據。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理由辯稱其並未輾及被害人云云,顯為卸責之詞,自無可採。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