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O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來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一七O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二五O一七號」係誤寫,揆諸前揭說明,爰更正為主文所示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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