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更㈠字第二號
抗告人即原告乙○○
丙○○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高等法院等間因九十二年度國更(一)字第二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