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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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七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張秀瑜 律師被告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光輝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遠 律師
陳錫川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於二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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