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82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0日起至134年11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4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3,960,000元,借款期限94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6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558,93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1件、交易明細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8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46-10│雜│296.32│10000分之492│├──┼───┼────┼───┼───┼─┼────┼───────┤│002│台南市○○○區○○○段│746-2│建│65.65│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8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32│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48│48│48│48│8.│20│平│鋼筋│26│平│全部│││5│慶安路115巷1│南區怡安│鋼筋混凝│.6│.6│.6│.6│19│2.│方│混凝│.2│方│││││3號│段746-2│土造│8│8│8│8││91│公│土造│1│公││││││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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