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聲請人所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參照。經查,被告甲○○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五號竊盜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九六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亦拘提未獲等情,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一件,及送達證書影本二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一份,及拘票報告書影本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堪認被告甲○○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