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二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被告陳述:我沒有侵占該等款項。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