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並於民國97年5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1年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述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罪部分,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68號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5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13667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