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35號上訴人 陳財旺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35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陳財旺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
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法定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於前述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陳財旺對於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