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3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粉(驗後合計淨重壹點陸伍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驗後毛重分別為壹點柒肆公克、零點參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經查:扣案白粉及晶體經分別送驗結果,白粉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晶體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220020729號鑑定通知書(見94毒偵5147號卷第34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1月10日編號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見94毒偵5147號卷第56、57頁)可憑,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智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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