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陳德仁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甲○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夢蘋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