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漢文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漢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